报销比例
1、患者的参保身份分为城镇参保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农民工。就诊医院医保大致分为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及一级医疗机构。医院用药及诊疗项目分为甲类、乙类、全自费。
2、参保居民使用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在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23%,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33%,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58%。每增加12月的缴费报销比例增加2%,达到85%不再增长。
3、参保在职职工使用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在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3%,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4%,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9%。参保职工在省医、贵医附院及省恶性病变医院就诊的个人负担14%,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在职职工个人负担为12%。退休职工个人负担按在职职工个的50%计算。
4、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使用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个人负担参照在职职工计算;缴费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报销比例参照在职职工的50%计算。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个人负担参照退休职工计算。
5、农民工使用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参照在职职工的50%计算。
贵阳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温馨提示
1、住院次数均指同年内的住院次数;
2、门槛费均不属于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
在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参保居民自行前往安顺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4)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诊疗目录外的费用;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
(7)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就医的;
(8)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
(9)属于工伤支付的医疗费用;
(10)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11)其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
报销材料
城镇居民:
(1)住院发票原件(有财务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
(2)出院小结(加盖就诊医院章);
(3)疾病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疾病证明章);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章);
(5)《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领到《社会保障卡》时无须提供);
(6)《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7)转外就医的需提供经过备案的《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
(8)急救、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提供医院证明;
(9)在国内探亲或是在外地患急性病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就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街道办事处证明。
城镇职工:
(1)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
(2)出院小结(非疾病证明书)应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经过(含手术)、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应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及单价等),加盖就诊医院章;
(4)转诊转院的需提供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出差、探亲的需由单位提供出差、探亲证明;
报销地点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山西路51号
咨询电话:12333,0851—8833206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医保办最新的报销指南为准】